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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5 15:44:40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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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程序可以用下表进行说明: 2.2工程索赔的特殊程序 如果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既不同意对方的意见,也不同意工程师的意见,这时双方均可按照FIDIC合同条件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将自己的要求或不满意作为争端提出,而后按争端程序进行处理。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出现争端时,FIDIC合同条件形成了其特有的争端评审委员会方式(DRB方式)和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DAB方式)。[16] 与此同时,尽管 FIDIC 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公正处理各种问题,但由于工程师是雇主聘用的,不少工程师做不到这一点,而且很多批评家对此持有异议。目前对 FIDIC 合同条件的非难高度集中在工程师的作用上,国际贸易领域、法学领域、工程学领域对工程师作用的观点始终不能统一,批评者们认为由于两个困难使工程师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不能公平地行使其权力: 一是工程师有业主雇佣并支付酬劳,在作决定时它必然倾向于业主; 二是作为工程设计者,当承包商因设计变更、延误交图和延误发出指令而提出索赔时,工程师可能会因为他自己违约的利害关系而作出不公平的决定。 因此,世界银行首先在其1995年1月出版的“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提出了争端评审委员会来替代工程师解决争端的作用。同时,新红皮书中,FIDIC 也吸收了美国和世界银行解决争端的经验,加入了 DAB 工作的程序。否认了工程师是公正的第三方,主张索赔争议由 DAB 来解决,而不是传统的工程师。 DRB方式和DAB方式是界于工程师处理争端和仲裁与诉讼处理争端之间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本质上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ADR的范畴,[7]在国际工程索赔争议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据统计,美国 1975 年至 1998 年应用 DRB 方式解决争议 596 件,涉及合同金额 291 亿美元,仅有 17 件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成功率非常高。当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时,均可将争端事项提交DRB或DAB。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任何一方仍不满意DAB或DRB的建议,还可以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DRB或DAB的决定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运用DAB与DRB解决争端具有快捷省时、对项目的干扰小、所需费用低等优点。由于DRB与DAB的成员均是双方认可的技术专家,当事人双方一般对DRB或DAB的决定均予以认可,接受并执行。 2.2.1 DRB方式 1.DRB委员的选聘 DRB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的专家,而非法律专家。人数为单数,按照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来确定人数的多寡,可以为1人、3人、5人、7人不等。下面以人数为3人时的情况为例来具体介绍。 业主和承包商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若干天内各推选一名审议委员并征得双方批准,再由这两位委员推选第三名委员作为DRB的主席,但必须征得双方批准。采用DRB方式解决合同争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是要选择素质高、经验丰富、在国际上有名望的DRB成员。为此,在选择和评审DRB候选人时应有以下标准: 学历、工作经验、知识面、仲裁和争端处理经验、国际经验、熟悉类似合同的程度、在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工作经验和相应工程的施工经验等。 2. DRB 解决索赔争议程序:[11] (1)如果出现业主或承包商对工程师解决争议的决定不满意,或者工程师未能在42天内做出决定,则不满意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向通知对方(否则工程师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抄送工程师,然后将争议事宜提交DRB。同样情况下,不满意的一方也可选择将争议诉诸仲裁。但是,如果另一方在收到解决争议决定的通知后28天内发出了将争议提交DRB的通知,则争议仍然先提交DRB。 (2)DRB收到通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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