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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与处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6 12:31:2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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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对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继续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里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状态的继续存在不是继续违法行为的存在。继续违法行为不论继续时间多长都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一个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连续违法行为是连续数次实施违法行为,而违反同一制裁性法律条文规定的违法状态。违法当事人在连续实施的每次行为都能独立构成违法行为,为实质的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只有在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作出处罚之前才具有连续性,一旦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处罚前的数个违法行为与处罚后的同一违法行为就不具有连续性。行政处罚的适用都不是对这些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而是按照屡次实施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徐行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单独不构成违法,只有把一定时期内的行为综合起来考虑,才能作为违法处理。徐行违法为单纯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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